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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教育资源不均衡地区稳妥多校划片

时间:2016-03-22  来源:南京晨报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21日召开的全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现场会上表示,针对当前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科学做好划片工作。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开展多校划片。

  他说,科学做好划片工作,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要积极通过单校划片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的要求。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开展多校划片。此外,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还包括:严控特殊招生比例,各区(县)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要降到区(县)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在“两为主、两纳入”政策基础上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等等。

  据介绍,2015年,一些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如,北京市小学就近入学比例已达到94.06%,全市初中就近入学比例达到90.55%,免试就近入学比例稳步提升。新华社

  就近入学,不意味直线距离最近

  南京首例“学区划分案”昨二审维持原判

  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首例“学区划分案”,昨天下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民顾先生家住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女儿今年上一年级。顾先生认为,所住小区南门不远,就是一所小学,新城北小,但是他的女儿没有被分到这所学校读书,却划到了离家一两公里远的南湖三小。

  顾先生觉得建邺区教育局这样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原则,以女儿名义将区教育局告上法院。去年9月7日,这起案件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建邺区教育局提出,学区的划分要考虑很多因素,除了距离远近,还有全区学校分布等情况,而且“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建邺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区教育局学区划分并不违法,但在今后工作中应追求最大合理性,更广泛地听取意见。判决后,顾先生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顾先生称: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建邺区教育局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尤其是他家所在周边小区和小学施教区的事实;没有认定建邺区教育局组织公众参与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的具体事实,两次会议不公开透明,参会人员没有代表性,划分施教区草案也未通过网络和社区张贴的方式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故一审在事实认定上是错误的。

  顾先生同时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和调整施教区的标准模糊,没有法律依据;在划分学区时所考量的因素,没有明确的适用位阶;将摸底工作委托给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小学进行,未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对施教区的划分和调整未能真正“广泛听取意见”,未公布是否存在跨学区择校生问题,以及这些名额不就近分配的原因,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在法律适用上亦错误。

  昨日庭审中,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辩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学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判决驳回顾先生的上诉。

  连线法官

  1

  涉案施教区的划分行为是否听取了社会公众意见?

  调查讨论论证后已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上述规定。

  2

  划分学区听取意见是否足够“广泛”?程序是否合法?

  “广泛”不意味着“所有人”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摸底调查,且未能“广泛听取意见”,属程序违法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对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是其行政职权的对外委托,仅为事务性的数据采集工作,亦不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法律法规对于该类事项的委托并无限定性规定,故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调查摸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的设立目的系为保障及监督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但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所有利害关系人均纳入“听取意见”的范围,故顾某仅以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参与研讨会以及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3

  “就近入学”是否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

  “就近”和“最近”是两个概念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等因素,“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办案法官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关于施教区划分方案的行政目标应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案建邺区教育局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

  4

  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教育部门还有哪些提升空间?

  学区划分还可以更完善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建邺区教育局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由于施教区划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教育部门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合理性。

  教育部在今年年初发布的教基一厅[2016]1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如何科学确定划区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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