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说好把房子送给儿子,却因儿子不接受,房子被丈夫卖掉。家里遇到麻烦,跟朋友说好把房交给她保管,但朋友不但把房过户到自己名下,还把房卖了。近日,南京法院判决了这样两起因为“送房”而引发的官司。
案例
给儿房子儿不要 卖房引来官司
市民田蕾与赵辉结婚后,在鼓楼区东宝路买了套房子。房子一开始登记在两人名下, 2013年变更到老公赵辉一人名下。
去年夏天,两人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东宝路的房子归刚成年的儿子所有。
不过后来田蕾才知道,就在离婚后不到一个月,赵辉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拿到360余万元。她找到儿子后才知道,是儿子自己不接受父母赠与的房屋,为此,他还特意写了一份个人声明。
既然儿子不要房,田蕾认为,卖房的钱,她有权分一半。于是,她把前夫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田蕾的儿子以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赠与,因此,涉案房屋仍是田蕾和赵辉的共同财产。近日,法院判决赵辉付给田蕾180万余元。
把房交给朋友管 朋友却把房卖了
和田蕾一样因“送房”而打官司的,还有市民王大妈。王大妈名下有套房在玄武区,她家和刘女士一家是世交,关系很好。由于儿子染毒,多次逼迫她卖房,无奈之下,王大妈和刘女士约定,将房子暂交刘女士居住,土地证、房产证等也都给对方保管,以断了儿子卖房的念头。
2014年下半年,由于儿子已经戒毒,王大妈认为是时候把房子要回来了。但此时她才发现,刘女士已换了住处和电话号码。2015年2月,她通过查询发现一份《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以她和刘女士的名义签订的。但合同中的签字,并不是她本人签的。根据这份合同,王大妈的房子已卖给了刘女士。王大妈认为,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方也没付钱,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这份买卖合同不成立,并让对方赔偿损失。刘女士没有应诉。
案件审理中,王大妈又改口称认可这份合同的效力,但她没有收到过购房款。
法院了解到,后来刘女士又把房子卖出,卖了72万元。由于王大妈认可那份合同,但王大妈没有收到购房款,刘女士不应诉、没有提供证据,因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刘女士违约。前不久法院判决王大妈和刘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刘女士要赔偿72万元。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