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药服务……昨天,市人社局正式下发了《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如何确定定点医药机构以及退出机制都进行了相应规定。
根据该试行办法,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4项基本条件:依法取得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照;申请前1年内(含1年)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有完善的医药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符合系统联网条件及网络安全环境要求; 经营场所稳定,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对仅设门诊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市经办机构可根据医药服务资源分布、医药机构服务能力等情况,制定择优标准择优选择,并向社会公开。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和护理院,可直接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确定定点医药机构需经过六项程序,其中符合基本条件和择优标准的医药机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经营)地点的要独立提出申请,经办机构会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医药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和择优标准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该办法也制定了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定点医药机构只要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经办机构可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按协议约定应当解除服务协议的。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