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小区电梯内安装刷卡系统,引起业主杨先生的反感:因为电梯刷卡后,亲戚和快递员,都需要他下楼迎接。近日,杨先生以侵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拆除小区安装的电梯刷卡系统。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这起物业纠纷案的判决。
杨先生是江苏徐州某小区业主,一直按期缴纳物业费。2014年春,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物业。去年8月,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安装了电梯刷卡系统,并贴出通知要求业主去办理电梯卡,并缴纳80元安装费和10元卡费。10月起,小区内所有电梯均启用刷卡系统。杨先生因为不愿意办电梯卡,无法正常使用电梯。
杨先生认为,电梯刷卡系统存在诸多毛病,如电梯只能在固定楼层停,亲戚和快递员均需下楼迎接,电梯运行速度减慢等;他还认为,物业公司借安装电梯刷卡系统目的是强行征收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就对小区内附属设施进行改建属于违法行为。杨先生与一些业主找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称物业公司安装电梯刷卡系统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判令物业公司拆除该刷卡系统并公开道歉。
物业公司辩称,2014年8月,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安装电梯刷卡系统,试运行两个月,其间没有业主提出异议,且这项业务经过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群对业主进行回访、调查,然后给物业公司开具授权书,物业公司才开始安装电梯刷卡系统。物业公司表示安装电梯刷卡系统可以遏制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但被告的初衷并非如此。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张贴公告及业主委员会授权书等证据。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对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方面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电梯系建筑物共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对电梯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安装电梯刷卡系统,系受到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其安装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杨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求。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安装电梯刷卡系统是否构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取决于物业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建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物业公司针对该小区的管理行为,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授权,是不应当被允许的。如果物业管理行为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授权,应当被允许。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