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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二次回应滴滴优步合并:未事先申报需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6-08-18  来源:北京晨报  

  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是否涉及垄断一直备受关注。在昨日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营业额标准,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商务部第二次就此问题作出官方回应。

  沈丹阳表示,商务部公布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规定了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经营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北京晨报记者查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集中之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此前,有媒体报道,若最终完成对优步中国收购,滴滴出行即成为一家市值350亿美元的共享出行巨头,占据了该市场90%的份额。

  本月2日,沈丹阳就曾表示,商务部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同日,滴滴方面发布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按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刘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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