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未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赃款赃物”之前,除非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它是不能被处分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都只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措施,不具有终局性的处理决定。
公安部近日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并重点围绕规范管理工作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具体措施。新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此项新规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涉案财物被警方丢失的个案时现报端。在有些地方,涉案款项的利息成了办案部门的小金库,涉案车辆成为办案人员的私用车,仿佛已是潜规则。而更多的乱象则在不该查封的查封了、不该扣押的扣押了、不该冻结的冻结了、应该妥善保管的被挪用了、应该及时返还的被长期拖延,凡此等等。
民众反应强烈的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规范层面的对策这十余年来也有过不少。就近的来说,2011年公安部针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突出问题进行过一次专项整治,此次新规则所强调的“办案与保管相分离”原则,在当时就有“严禁办案民警保管涉案财物”的具体规定。
强调“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是程序正当的必然要求。涉案财物管理为何会“乱”?无非是利益在作怪。当执法、司法一旦沾染上了利益,哪还有足以令人信服的公正可言!
涉案财物管理也应坚持正当程序,一是要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管理者利用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权进行寻租;二是保障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涉案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涉案财产在办案过程中被损毁、灭失等。按新规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需指定一个部门并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款项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的涉案财物,允许办案部门设置专门场所,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进行保管。较之以往的“严禁”,新规在管理上要求更具体,可供解释的空间更少,可操作性也更强。这有利于防止“严禁”在执行中流于“言禁”。当然,即便是如此明确的“办案与保管相分离”举措,也需要从上到下的督促检查,以辅以责任机制确保执行到位。
从程序上观察,涉案财物不同于“赃款赃物”,它仅仅表明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涉案财物未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赃款赃物”之前,除非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它是不能被处分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都只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措施,不是具有终局性的处理决定。过去有种观念认为,涉案财物多为“赃款赃物”,反正将来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办案人临时利用一下,还可补充办案资源的不足,没什么问题。恰恰是这种心态,以主观上导致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乱象。如今新规细化,管理措施具体,过去那种以牺牲程序正义去补充办案资源的旧观念可以休矣。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