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讯(记者 耿记安):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河南省食品生产领域的其中1批次由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冬瓜条,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2日,检测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标准指标≤0.35g/kg,实测值1.06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截图 据悉,本次抽检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组织抽检水果制品、饮品、特殊膳食食品等5类食品196批次中监督抽检发现的。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对此,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月19日发布《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通告指出,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此展开调查,经查,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为分装企业,于2017年1月29日从揭阳县凤江凤枚食品经营部采购冬瓜条一件,规格30斤/件、单价8元/斤、合计240.00元,并与2017年2月2日分装冬瓜条30袋,规格为500克/袋,售价为14.5元/袋,全部通过网店销售。该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抽检公告,同样是组织抽检水果制品、饮料、特殊膳食食品等5类食品196批次样品中,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条二氧化硫残留量高出国家规定2.0倍被判定不合格 。通告中指出,京东聚怀斋养生堂(经营者为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条,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06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出2.0倍。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2016年11月,该局发布《“双十一”网络违法典型案例曝光》通报了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发布广告谎称取得“QS”标识案。通报中指出,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原温县正康怀药有限公司),通过天猫网络平台建立网店,网店名称为“聚怀斋旗舰店”。在“紫薯条、山楂干、糖姜片、酸甜角、雪梨干、半边梅、无花果干、铁棍山药豆”等小食品的广告网页中都使用“QS商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标准” 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温县工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万元。 另外,记者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出现6次违法行为,其中4次违法行为与食品有关,其中部分产品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等违法事项为由被查处。 记者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因该企业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由2017年2月2日生产冬瓜条判定不合格,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该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已出售该批次产品,认真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河南消费网:http://www.hnxfw.org/qita/8763.html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