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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强收金融服务费合肥一4S店侵犯选择权被罚没76万元

时间:2019-02-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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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消费者报》按照2017年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提问时提出的“给优质产品点赞 把不良奸商拉黑”的具体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合肥一4S店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被处罚,因不服处罚结果两次上诉,历时一年多终有结果——

近年来,在汽车销售领域,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优势地位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17年,原合肥市工商局查处了一家4S店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该4S店被原合肥市工商局罚没76万余元。由于该4S店不服处罚决定,在历时一年时间里,两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最终,原合肥市工商局以严谨的行政执法、清楚的客观事实、合理的证据证言、缜密的法律逻辑在两次诉讼中胜诉,有效地维护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S店违法收费被立案
   近年来,伴随着汽车销量的增长,汽车销售领域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加。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优势地位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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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2017年5月1日2版头条报道金融服务等搭售乱象


   2017年3月下旬,合肥市一些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其在合肥市几家汽车4S店选车时发现,商家宣称消费者可以免息贷款购车,实际上商家会收数额几千元的“服务费”。记者还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些汽车4S店强卖保险等问题(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7年5月1日2版头条 《8家4S店强卖车险待整治》)。
   2017年4月底,记者将调查情况转给了原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引起了该局的高度重视。
   执法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存在违规收费情况。经初步核查后,原合肥市工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通源公司在汽车销售业务中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及《劳务报酬补充协议》,向购买新车时进行按揭贷款的消费者推荐“丰田金融”汽车贷款,并履行相关合作义务,“丰田金融”为此向通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自2017年1月至6月,累计支付8.1万元。根据双方约定,“丰田金融”只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消费者贷款利息,不收取其他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源公司却根据车价高低和贷款金额不同,利用销售汽车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为消费者购车按揭中提供初审、系统上报、意见反馈、放款资料准备、公证抵押陪同、后期清收及解押服务等服务为名,按每台车2000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务费。在此过程中,通源公司没有获得“丰田金融”的授权和同意,也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已从“丰田金融”获得报酬的情况,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超出与“丰田金融”协议约定义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涉事4S店被罚没76万元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2017年1月至6月期间,通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按揭贷款销售汽车计100台,并从100个消费者中收取金融服务费总额417400元,扣除缴税68425.34元,实收348974.66元,该公司于当年9月18日、19日退还3位消费者金融服务费11964元,违法所得为337010.66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所指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违反了该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已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13日,原合肥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 337010.66元并罚款4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家不服两度诉讼均败诉
   2018年4月7日,通源公司以其经营行为并未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以及与丰田金融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由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的争论焦点即通源公司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及原合肥市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面对通源公司的质疑和辩解,原合肥市工商局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进行深入解读。并指出了当事人所辩称的和金融公司之间所谓的居间合同,以及和消费者之间所谓的委托合同实际上系通源公司设置不合理条件收取金融服务费,以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真相。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后,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18年9月27日,庐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通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8日,通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的争论焦点在于对适用法律的质疑和对证据合法性的探究。
   对于通源公司的再次上诉,原合肥市工商局证实了通源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利用自身优势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高额金融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的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月中旬,记者从原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了解到,通过这次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通源公司也逐步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对汽车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进行了学习,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合法经营,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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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下2019年2月22日《中国消费者报》第五版  作者: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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